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银行委托贷款办理办法出台
来源:银监会   2018-01-09

银监会近日发布《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》,明确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,不得参与贷款决策,对委托资金来源、用途等也做了要求。

办法明确,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,按照权责利匹配原则提供服务,不得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,不得参与贷款决策,不得提供各种形式担保;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,对借款人资质、贷款项目等进行审查,并承担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。

办法对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提出合法合规性要求,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、银行的授信资金、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、其他债务性资金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发放委托贷款。

在资金用途上,资金不得用于生产、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,不得从事债券、期货、金融衍生品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,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、注册验资,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等。

此外,办法还要求商业银行将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,加强风险隔离和业务管理。

银监会在答记者问中表示,办法出台的目的在于,一是目前没有专门制度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全面、系统的规范,办法出台填补了委托贷款监管制度空白;二是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完善委托贷款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,同时强化了相关监管要求;三是办法要求委托贷款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,有利于促进业务健康发展,防止资金脱实向虚,从而更好地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。